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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坛综述|王新:我国惩治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24-04-01  来源:   点击量:

2024年3月30日上午,由青柠导航入口、青柠导航入口研究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青柠导航入口)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联合主办的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第十三讲“我国惩治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认定问题”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新教授主讲,青柠导航入口副院长郭志媛教授主持,青柠导航入口王平教授、王志远教授、耿佳宁副教授、时方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郭研副教授与谈点评。本次讲座采取线下、线上同步的方式,面向在校师生及我校应用型法学博士。

讲座伊始,郭志媛教授详细介绍了主讲人王新教授的学术成就与实务经历,并对线上、线下参与讲座的全体师生表示热烈欢迎。

王新教授的演讲包括金融犯罪的现状与立法规制、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体系、洗钱罪的司法认定难题三个部分。进入主体内容之前,王新教授首先从我国金融犯罪治理的大背景的角度介绍主题。他指出,相比于传统的国家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大安全”理念,金融安全在其中属于不可或缺的重要模块。应当在顶层设计的框架下,把握住金融犯罪治理的重要节点。面对风险点不断增多的社会背景,金融活动、金融监管、金融治理均应当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发展,而金融犯罪治理便是其中重要一环。因此,应当将金融犯罪治理研究提高至国家安全层面。

首先,王新教授用几组数据介绍金融犯罪在整个犯罪生态中的位置,实现惩治金融犯罪与顶层设计的对接。在整体层面,历年金融犯罪数量波动与国家治理政策、犯罪环境等因素紧密相关;在具体个罪层面,王新教授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例,指出该类犯罪欺骗性强、涉案人员多、社会危害大的特点,在治理时应当注意实现“三个效果”,尤其应当实现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王新教授着重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金融犯罪的调整,紧跟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最新动态。在证券犯罪中,《刑法》与《证券法》通过两次“握手”,实现了行为方式与责任后果的对接,强化了刑法与前置法的统一性;在骗取贷款罪中,从立法沿革与现实状况的角度解释了本罪立法调整的原因。最后,王新教授指出实践对于立法路线探究的重要性,应当强调治罪与治理并重,落实溯源治理理念,从只重视教义学的研究转向教义学与犯罪学并重,铲除犯罪周围的土壤,才是犯罪治理的治本之策。

其次,王新教授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角度分别解读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规制方式,介绍了两罪立法的修正方向,即前者重视犯罪人退赃挽损,后者强调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彰显了金融犯罪治理行刑双向衔接的治理路线,这是将金融监管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随后,王新教授通过四个相关司法解释,介绍了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体系。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应当具有整体性,从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内容之实体与程序对比,可以发现司法解释之间的递进关系。司法解释的修改应当处理好“求稳”与“求进”的辩证关系,司法解释的出台既不能随意打破司法惯性,也要注意体现立法与实践动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其在后端打开刑事政策的“出罪口”,严密法网的同时防止将形式上构成本罪的行为均作为犯罪打击。

同时,王新教授强调,金融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并不完全相同,后者对前者来说更多的起到分析工具的作用。既不能静态的看待金融犯罪,也不能完全将其置于侵犯财产犯罪的框架之下,而应当以动态的、辩证的视角看待金融犯罪。

最后,王新教授分别从国际压力与顶层设计的角度介绍了洗钱罪的立法与司法问题。从国际压力的角度看,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公布的互评估报告中,我国自洗钱入罪的缺失,是技术合规方面的“重大缺陷”。需要对洗钱罪进行立法和司法的调整,以应对国际“大考”。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看,反洗钱工作是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三反”制度的总抓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调整便是该项制度的落实,其中自洗钱行为以一种灵活巧妙的解释方式进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应当注意的是,对犯罪行为的规制不能简单套用域外的教义学理论,而应当追根溯源后进行更多的本土化研究,如自洗钱行为不得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加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删去“明知”和三个“协助”的方式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也并不意味着洗钱罪的认定不再要求故意。

  在讲座的最后,王新教授再次强调问题意识的重要性。金融犯罪的研究是其背后广阔研究领域的小切口,真正的研究需要的是根植于时代土壤中的问题意识。对问题意识的发掘、论证、调整并反复循环、修正,就会形成研究焦点,研究焦点的辐射过程就是不断跳出刑事研究的范围,进入其他领域建立“根据地”的过程。对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问题的研究,都应当注意问题意识及刑事法以外的广阔空间。

在与谈环节,王平教授对王新教授的观点表示高度认同,并从宏观角度展开点评:其一,教义学并非教条主义,在着力开展教义学研究的同时要防止教义学的教条化倾向,解释方法应当因时而变,最终都要服务于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德国刑法的事后不可罚、期待可能性等理论为例,虽然这些教义学的教学规则和具体技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法治国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其本身是永恒不变的真理。在自然犯主导逐渐过渡到行政犯主导的时代背景下,应当转换思考路径,不能局限在刑法领域内。其二,法定犯时代已然到来,刑法的目的导向应从惩罚犯罪转变为预防犯罪。在立法和司法适用层面,应当进一步缩小道义责任论的适用空间,更为重视预防责任论所提倡的预防效果。其三,在社会分工日趋精细化、社会经济日渐发达的前提下,研究人员应处理好“专精”与“博取”的平衡关系;对待教义学应持开放和理性的态度,在坚守教义学立场的同时,摒弃固化思维,采用新视角,积极创新教义学内容和方法,以适应新时期国家治理需求。

王志远教授总结道,王新教授从治理金融犯罪的理念出发,结合务实的实践经验与深厚的理论功底,详细梳理了我国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王志远教授指出,首先,我国犯罪治理方式正经历从“治罪”到“治理”的深刻转变,这种转变在金融犯罪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对于金融犯罪的应对策略已经从单纯的定罪模式转变为更为全面、深入的溯源治理或溯因治理模式,在刑法应用上采取宽严相济的策略,既坚决打击犯罪行为,又给予一定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出极大的严谨性和理性思维,不仅彰显法律威严,也为治理工作留足必要的余地。其次,“泛金融化”是我国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畸形社会现象,为了纠正这一现象,需要认识到实业发展的重要性,将焦点重新转向实体经济,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和规范,构建稳健、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格局。最后,我国金融系统不合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内部合规之路任重而道远。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不合规行为有由个体蔓延至全系统的趋势,推动合规管理、确保银行业务的规范运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耿佳宁副教授对王新教授的到来致以诚挚感谢,并结合实例从两个维度展开总结述评:第一,应正确把握教义学解释的“度”。在教义学中,解释前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它指的是在解释某一事物或观念之前,个体已经持有的某种观点或认识。在选择前见时不应仅仅依赖于域外法的解释结论,不能武断地移植、套用德日等国的解释成果,而应根据我国本土的立法体系和罪名设置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和探讨。第二,我国《证券法》与《刑法》的“两次握手”,本质上属于亲密型的法定犯立法方式。对于此种行刑关系,应当深入探究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在刑法的框架内,是否应寻求一种相对独立的规范保护目的;其二,治理策略是否可以制约解释方案。

时方副教授将王新教授的发言总结为三个重要面向:第一,金融犯罪的研究思维与理念。金融犯罪研究的思维独特,金融犯罪涉及多方互动而非简单的两方构造,牵涉国家安全层面的超个人法益、经济秩序等多种利益,其法益侵害性与普通财产犯罪存在本质差异,传统数额认定、被害人过错及同意等在金融犯罪中适用性受限,需避免机械套用传统财产犯罪和刑法教义学理论。第二,金融犯罪的研究方法。国家顶层设计、调控措施必然与金融诈骗领域的政策文件紧密相连,对其理解也至关重要。以P2P平台的兴衰历程为例,在金融犯罪领域必须深入了解特定时期和背景下的金融政策环境。私募基金和信托等金融工具,若监管不力则极易演化为非法集资,但简单抹消其存在并非治理良策。刑法绝非万能,需在个人金融创新自由与监管间寻求平衡,确保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第三,行刑衔接理论是金融犯罪的研究抓手。这一领域蕴含丰富的理论价值,例如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应用、行政前置法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等,既有实体法层面的考量,也有程序法层面的内容,实为学术研究的富矿,值得继续深入探索和重点关注。

郭研副教授以个人的学术经历和心得为脉络,向在场嘉宾分享了学习体悟。郭研副教授表示,本次讲座极具魅力,数字金融是富有乐趣的研究,学习刑法,尤其是金融刑法和经济刑法,同样是一种生活的体验。从数字经济的发展脉络来看,我们已步入数字金融的新阶段。从数字身份到数字货币,扩展到数字资产、数字金融、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中国,乃至数字星球和数字世界,这一领域的研究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王新老师的研究为大家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值得我们继续投入热情长久深耕。

在互动环节,王新教授与参会同学展开热烈交流。针对立法对经营贷监管的回应这一问题,王新教授指出,高质量的发展意味着金融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这是金融的本质所在。若金融偏离这一轨道,过度追求资本泡沫,将会带来严重的风险,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崩盘。经营贷是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种新变化,需要将其纳入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的监管框架内,以统一的标准和规则进行管理和规范。我们必须遵循总书记的指示,进行“精准拆弹”,以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针对金融犯罪学习研究的方法论与域外比较借鉴这一问题,王新教授强调,一是在筑牢刑事法理论根基后,应进行学习视角的转换和转型,以刑事法为地基进行跨法域的研究;二是在深入挖掘域外理论源流的同时,应注重构建我国自主知识体系,寻求金融犯罪研究的本土化路径,抓牢教义学与动态实践现状的平衡点。最后,王新教授向提问的同学,签名赠送了其刚出版的专著《洗钱罪的理论与司法认定研究》。

  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第十三讲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摄影:朱馨韵 杜浩成

撰稿:刘亦婷 郭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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